6.瞒报事故的;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10.市(地)、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和执法不严格的;
11.各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12.市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建设、“安全伴我行”主题团队会和演讲会、防火知识讲座、“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
2.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建设。培育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典型,每个市地抓10户至20户安全生产示范企业,树立一批安全社区、学校、乡村和家庭。
3.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媒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煤矿整顿关闭情况等重要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企业的“黑名单”,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建立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网站登载等方式,对外公布事故和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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