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在我省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地方小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