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如公办学校无法安排,可就近安排到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免除其学杂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基本办学需要。
三、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
2008年秋季开学起,学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寄宿学生寄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不得将免收的学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市教育局会同乌昌财政局负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定额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500元。要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加大政府的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三)统筹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