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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9]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1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二)享受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收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经费保障。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学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定我市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14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196元。我市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安排的50%补助资金,由乌昌财政局全额拨付;地方政府承担的50%补助资金,市本级和享受财政体制补助的达坂城区由乌昌财政局安排,其它由各区(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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