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08年1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4)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与上年同期“销售收入”的相关报表;
(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08年10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
(6)2008年10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7)2007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2008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09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11)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
1、联合初审。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别对本地区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核;市经委、国资委分别对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以及困难企业申报、初审的相关材料随时报市认定办。并于5月29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2)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报市认定办(包括电子文本)。
2、联合复审。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口对区市县上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复审。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于6月19日结束。
(三)审批
市认定办对全市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核发认定证明
市认定办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企业统一核发《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附件3),由市经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及时通知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区市县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国税、地税、经委、环保、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附后)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复审、认定工作。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市及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认定办和区市县认定办),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工作。市及区市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方案、离岗人员、裁减人员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支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