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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9]4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发)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3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09]16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工作,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下降30%以上。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申请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市经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委、国资委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所在的认定办提出申请。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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