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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10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做好我市春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4月16日至5月10日期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整治内容
  整治清理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对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候车棚,环卫设施,各类围栏护栏等城市公用设施进行修补、更换、粉刷、油饰;对缺绿、断绿的绿化带进行补绿;对残损的路面、路沿石进行修补。清理非法占道经营,清理破旧(损)或重复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清理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亭房、早夜市;治理车辆乱停放,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写乱画,沿街乞讨等不文明行为,力争在5月1日前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较大改观。
  三、职责分工
  结合《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类分项治理市容市貌突出问题。
  (一)重点整治主、次、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
  5月1日前完成对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河滩快速路,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整治;完成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整治,清除暴露垃圾、乱堆物料,清除卫生死角,清除院内、楼道等公共区域废弃堆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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