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政办〔2008〕210号),由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防灾办)负责全市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抗震加固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培训,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开展。
(二)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总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凡属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产权单位,由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其项目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各类民营机构,由审批其职业资格的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对不满足建(构)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属单位的抗震加固项目,属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属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抗震加固工作。
(四)市抗震防灾办要对全市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核,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抗震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和落实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五、项目安排与计划
(一)按照自治区优先解决学校、医院抗震防灾问题的原则,应重点安排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等房屋和设施的加固改造项目。
(二)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要求,我市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与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
(三)抗震加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见附件。
六、市属单位抗震加固资金来源及投资估算
抗震加固改造经费来源由地方人民政府债券、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组成。
七、技术要求
(一)经抗震鉴定需进行加固和更新的重要建(构)筑物,地震烈度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2001)执行;2003年以前(不含2003年)的建(构)筑实施抗震加固,需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2003年以后的抗震加固工程一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并按照自治区《关于下发专家组关于教育、卫生等重点抗震设防类别(乙类)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意见的通知》(新抗震办字〔2009〕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