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按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培训大纲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每个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500人;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200人。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申报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许可的培训场所。确需变更培训地址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送培训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在接到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后5日内按相关项目培训大纲要求予以核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将作为该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接受专门培训和考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解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安全教育工作;
(二)作风正派,言传身教、团结同志、为人师表;
(三)熟悉业务,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新技术和新标准,能够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具有与所教授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
(五)兼职教师的任职培训机构不得超过2个。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做到:
(一)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在安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照相应的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授课期间,注意组织好课堂纪律、记录学员出勤情况,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
(四)严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做好学员上课出勤记录,出勤记录要求及时、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