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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三)负责人、组织机构、教师名单;

  (四)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专职、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六)培训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七)申请单位与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培训教师缴纳 “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九)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3年以上租期且经过公证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十一)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十二)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一)打印文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二)、(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受理人员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八)(九)、(十)、(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卷为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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