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与所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件1)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教学设备、设施,且符合附件2规定。
第五条 申请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七条 申请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北京市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3)或《北京市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电子版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www.bjsafety.gov.cn);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