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税收票证的管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原定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各基层局应于4月30日前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扣缴义务人手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收缴工作,对已经填开的进行缴销,未填开的全部收回,确保票款的安全。
七、关于发票管理
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地提供建筑劳务的,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纳税人到其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或代开发票申请,并取得发票。领购或代开发票的程序及所需证件资料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5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发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工程项目开具使用,不得混用串开。纳税人到其税务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在办理注销报验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相应的发票。
八、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基层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学习,及时部署,认真执行。
(二)严格执法,依法治税。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属地征收原则对建筑业实施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对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拉、抢税现象的发生。
(三)税款级次,暂缓调整。因属地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涉及的税款级次问题,暂不做调整,待财政部门对相关财政体制明确后,再一并调整。
(四)认真执法,注重服务。实行建筑业营业税属地征收,会给纳税人增加一定的工作量,可能会引起纳税人的不理解。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从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出发,积极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创造各种方便条件,热心为纳税人服务。
(五)积极探索,及时反馈。新政策实施后,会与原有的税收征管思路产生一定的差异,也会带来管理上的一些新问题。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在执法中优化管理,在服务中查找不足,及时向市局反馈有关问题,提供管理经验,以便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中第
五条第二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