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66号)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建筑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地点
大连市建筑业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含本日,以下同)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原则确定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承揽建筑工程(含总承包或分包工程)项目的,由直属局负责该企业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直属局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直属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区域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五个先导区已有明确地域划分的以明确地域划分的范围确定属地税收管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由相应的先导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该项目所在先导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除本条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另有规定外,其他区市县以现在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建筑业属地税收管辖范围,在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市县所在地主管税机关负责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四)建筑业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跨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区域的,应按在各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量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建筑业营业税,分别向各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特定项目或直属局管辖企业所设立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市局指定管辖。
纳税人应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