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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9〕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涉税保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的,应统一由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二)对于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均由各局主管税务所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主管税务所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一)主管税务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受理部门具备查询权限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查询权限的,税务所不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二)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受理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自身查询权限提供查询服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办结情况。
  (三)如申请人得到查询结果后另要求开具纸质文书的,应由受理部门根据查询出的涉税保密信息为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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