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