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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
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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