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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城乡环境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3.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市城管局负责按《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广告位置,依照相关法规组织拍卖工作。

  (四)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养维护工作

  1.进一步理顺城市道路管理体制,明确权责,依法管理。市城管局要积极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道路、桥梁、环卫、路灯和地下管线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对建成道路桥梁移交的有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管理维护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要继续按年度计划实施好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检测,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道路桥梁管养工作,完善技术档案,发现病害及时督促各区制订维护计划,实施管养维护。

  2.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要求,按年度制定辖区内道路和桥梁的年度管养维护计划,并实施管养维护,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的审批管理,并切实做好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违章道路挖掘的查处力度。

  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管理维护职责的通知》(昆政文〔2009〕2号),市级财政根据全市道路桥梁管养维护计划,每年应核拨一定市对区“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根据辖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计划,确保核拨年度道路桥梁日常管养维护经费。

  (五)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和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

  1.市城管局要积极指导和帮助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已签订的《昆明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文本,开展对我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努力实现预定节能达到35%和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的目标。

  2.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架设、安装各类设施,损毁、损坏或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依据《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及管理规定》,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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