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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公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公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公通[2009]38号)


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厅组织对 2004年行政审批改革保留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12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对我厅的清理结果予以确认,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户口迁移审批等14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详见附件一)予以取消,对麻黄素运输许可和第一类、第二类易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予以调整(详见附件二),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等55 公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详见附件三),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暂住证核发等5项公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详见附件四)以予保留。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审批工作,省厅200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湘公警发[2007]4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湘公通[2007]147号)中所列属于此次明令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备案、核准、验收等名义变相审批。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审批工作透明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把公安行政审批以及审批后的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安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一: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取消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附件二: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调整的公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附件三: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保留的公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5项)

  附件四:依据湘政办发【2008】34号通知保留的公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项)

湖南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
  取消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2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省公安厅

 

13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省公安厅

 

14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省公安厅

 

15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省公安厅

 

16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

省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

 

17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8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9

外国人旅行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0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

 

21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2

户口迁移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3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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