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公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公通[2009]38号)
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厅组织对 2004年行政审批改革保留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12月16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对我厅的清理结果予以确认,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户口迁移审批等14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详见附件一)予以取消,对麻黄素运输许可和第一类、第二类易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予以调整(详见附件二),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等55 公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详见附件三),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暂住证核发等5项公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详见附件四)以予保留。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审批工作,省厅200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湘公警发[2007]4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湘公通[2007]147号)中所列属于此次明令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备案、核准、验收等名义变相审批。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审批工作透明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把公安行政审批以及审批后的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安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一: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取消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附件二: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调整的公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附件三: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保留的公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5项)
附件四:依据湘政办发【2008】34号通知保留的公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项)
湖南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依据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
取消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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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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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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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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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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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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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
| 省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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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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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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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国人旅行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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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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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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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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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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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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