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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

  各起草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按时报审草案。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对列入预备和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高质、按时完成2009年立法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立法项目46项。其中,年内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预备项目2项,安排调研项目14项;制定、修订政府规章10项,预备项目1项,安排调研项目15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4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妇联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4.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境保护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2.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3.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4.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市文物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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