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把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国土资源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推广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及时纠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而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监察部门要对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及时处理。公安部门要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及时立案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线索,要请其及时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追究的案件,要请其及时审结。
四、加强配合,确保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工商登记、项目贷款和水电气供应。要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土地违法行为两宗以上或单宗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