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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六)加强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应依法予以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沼气工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保温箱节能等成熟技术。

  附件:
  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数量表

县 别

现有屠宰厂(场)数量(家)

市规划数(家)

县(市)级

镇级

合计

市级

县(市)级

镇级

合计

梅江区

1

1

2

1

 

1

2

兴宁市

1

32

33

 

1

19

20

梅 县

1

18

19

 

1

17

18

平 远

1

4

5

 

1

4

5

蕉 岭

1

7

8

 

1

7

8

大 埔

1

8

9

 

1

9

10

丰 顺

1

15

16

 

1

14

15

五 华

1

25

26

 

1

19

20

合 计

8

110

118

1

7

90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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