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明确生猪屠宰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动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宰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护猪肉经销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规划外生猪屠宰厂(场)的关闭工作。
(三)加强屠宰厂(场)整合,提升肉品配送能力。
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面积、常住人口、屠宰厂(场)屠宰能力等状况,并将当地农场、林场、华侨管理区等纳入规划范围,合理布局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屠宰厂(场),对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鼓励有资质屠宰企业扩大肉品配送覆盖率。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经贸委、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8〕112号)等规定加强管理。
(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定点屠宰厂(场)要把生猪进屠宰厂(场)及猪肉出厂(场)的检疫检验结果等信息,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
(五)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做好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新出台的《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提高准入门槛。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小、分级管理、污水排放、检验人员配备等条件设置准入标准,严格按照
《条例》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屠宰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择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三是逐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商务部、省经贸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星级认定工作。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等服务体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