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10年至2011年,推动减免生猪屠宰有关费用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猪屠宰公益事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设施、环保设施及检测手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升级改造,配备肉品检验设备、肉品配送车辆,达到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星级标准;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等有效方式整合资源,依法依规关闭规划外的屠宰厂(场);同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并重点培育一批品牌肉品,使品牌肉在全市市场上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3年,依法依规关闭规划外的镇级屠宰厂(场);进一步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冷链配送和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满足全市各地肉食市场的需求;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加强边远和农村地区的肉品配送。通过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提升屠宰厂(场)设备条件,使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商务部规定的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三星级标准,县级、镇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标准,全市实行机械化屠宰、信息化监管。
实现此规划目标后,进一步整合屠宰资源,减少屠宰厂(场)数量,扩大屠宰规模,并大力发展一批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企业,有效实施肉品流通,努力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厂(场)设置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经征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科学确定本地区生猪屠宰厂(场),并由市统一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
《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再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