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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初步建立,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1.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得到加强,市场开办者管理职责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溯源管理完善,消除无证照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没有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2.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农家店。

  (五)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监管。

  1.镇政府所在地学校食堂以及城镇、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场所的餐饮企业、大排档卫生许可证取证率达100%,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2.镇政府所在地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分别达100%和95%以上。

  (六)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定点屠宰率达90%以上。

  (七)应急网络覆盖重点村、重点企业(单位)和重点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八)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九)至少在一个食品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四、考核评价

  (一)创建申报。按照2009年创建任务要求,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本辖区申请创建示范镇的镇政府名单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考评标准。结合创建标准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考评标准》(下称“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

  (三)考评申请。创建镇政府向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审核符合创建标准的,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报送《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申报表》(详见附件2)。

  (四)组织考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考评组,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考评标准对提出申请的镇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标准,考评总分为100分,通过示范镇的考评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连续三年没有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五)表彰和示范镇的管理。对通过考评符合标准的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称号。

  示范镇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两年内组织考核组进行一次复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或者期间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镇资格。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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