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7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档案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档案局)
机关档案室工作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的基础。自198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以来,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在宣传贯彻《档案法》的基础上,认真抓好自身档案建设,使我市机关档案工作从基本空白到逐步普及。为进一步抓好机关档案室工作,我市于1998年转发了市档案局《关于加快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进程的意见》(梅市府办〔1998〕23号),明确提出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工作,真正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力争两年实现全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满堂红”。通过十年的努力,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共有74个单位达标升级。但是,至2008年底,仍有79个单位未达标升级。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档案法》和《
广东省档案条例》,对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进行扫尾工作,使机关档案工作跟上社会发展步伐,更好地为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机关档案工作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档案法》赋予我们的职责。各机关单位要按照《
档案法》的要求,切实重视和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真正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凡本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未达标的,都要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期完成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工作。要配备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库、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