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行梅州中心支行和梅州银监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联席会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每季度向市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联席会议。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违规情形,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四、宣传发动与学习培训
近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政策,特别要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文件重点宣传,同时,对小额贷款的作用、发展前景深入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掌握实质,领会精神,并积极组织、参加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培训班,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