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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梅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县(市、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督促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县(市、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县(市、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县(市、区)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于2月28日前结束。(试点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对县(市、区)试点申请书进行初审,再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经市政府审定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联席会议。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县(市、区)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后上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然后由市政府向省金融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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