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银监会、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和《关于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金函〔2009〕45号)等文件精神,抓紧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供给,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以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市争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同时,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程序、纪律和要求,严防各类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指定一位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抓好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我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我市筛选符合条件的2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市、区)各1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