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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联系电话:2169234。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章业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仿造印章和利用伪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以及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5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拟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尽快将全市印章纳入该系统统一管理,实现我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全省、全国联网,现就我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参与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广使用数码网络印章,实现印章从登记、审批、制作、检验、储存、查询等全过程的现代化管理,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查询印章,对公安机关管理和精确地鉴别真伪印章,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参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统筹合理安排,稳妥推广应用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合同、财务、发票、业务等冠有单位全称的印章均为公章,所有公章必须逐步纳入印章治安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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