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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保障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老工人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号)第三项规定和《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老工人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梅市府办函〔2005〕78号)的要求执行,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市直、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纳入当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

  二、办理程序:由各有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名单统一造册并提供个人档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送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纳入医疗保障管理后,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办〔2000〕25号)及市委组织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梅市社保〔2000〕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按规定按时缴纳统筹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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