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绩效评价目的与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第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一)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年度投融资(或担保)业务量计划;
2.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现金偿债能力等是否在合理水平;
3.投融资(或担保)项目是否达到目标进度、资产运行状态是否良好。
(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确立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2.经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发展创新;
4.是否建立公司内部绩效管理评价制度;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5.基础管理是否扎实;
6.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任期绩效评价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0日前制定当年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投融资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目标及其相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