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1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特定经营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考评,同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董事长任期和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