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理规划,全面开展“三旧”改造。按照省工作方案,合理划定“三旧”改造范围,通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多种筹资方式并存、充分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通过“三旧”改造,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扩宽用地来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成立领导机构阶段(2009年2月完成)。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于2009年2月2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成立领导机构有关文件报市政府。
(二)试点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综合选定1-2个地区,作为试点,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试点地区应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作为本年度的工作重点,认真实施,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试点总结报市政府。
(三)推进实施阶段(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逐项落实工作任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四)总结阶段(2012年9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牵头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年度小结,形成书面材料,于第二年1月上旬报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8月上旬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牵头部门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年度总结和阶段性总结由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统筹解决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分别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保证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明确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落实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