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查范围:全市所有国有粮食企业3月末储存的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
2.成立普查工作组,由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梅州直属库以及市直粮食企业、县(市)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将分组进行。
3.重点检查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
4.为确保清查效果,市联合清查工作组先集中清查2-3个粮库进行实地练兵,让每个参加清查工作人员都熟悉清查工作的环节和方法后,再全面铺开。
5.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全省复查工作,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具体安排由国家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
根据国家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安排部署,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6月15日前)。
4月5日前,各县(市)将清仓查库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0日前,市将清仓查库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报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15日前,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