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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2009年梅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仓查库具体检查操作方法另行下发通知。

  四、清仓查库各阶段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日前)。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完成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3月下旬前,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准备。

  (1)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2)县(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分库点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4.其他准备。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各地要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4月1日-4月5日)。

  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并在4月5日前完成对上述所有企业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6日-4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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