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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梅州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梅州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梅市府〔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在深入普查的基础上,申报了一批市级非保名录项目。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绩苴歌等22个项目列入我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公布。

  我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 全面推动创建“三名城”活动,挖掘提升客家文化,进一步丰富“世界客都”内涵,建设文化梅州,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保护、发展的工作。

  附件:梅州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梅州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22项)

分类(代码)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传统音乐(Ⅱ)
  共2项

1

Ⅱ-3-1

绩苴歌

丰顺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

Ⅱ-1-3

客家山歌

(蕉岭长潭山歌)

蕉岭县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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