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是否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四)对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审批;
2.是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项目用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2.是否对工程项目中的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工程报建的审批或上报;
2.是否按规定参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3.是否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和督促;
4.是否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工程前期准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搞假招标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行为);
3.是否对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
4.是否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因自然灾害影响、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致投资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时,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八)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尽到确保工程项目有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秩序;
2.是否制止和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索拿卡要等非法行为和阻碍工程顺利正常进行的行为;
3.是否服务和保障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察机关负责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参与工程项目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受理单位、个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工程项目预防违法违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