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
2.是否对使用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工程项目加强稽查、管理;
3.是否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自然条件制约致施工设计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投资计划、财政政策规定做好投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实际完成投资超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2.是否对立项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时进行审查;
3.是否搞好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
4.是否认真及时进行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
5.是否对财政部门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预决算审核实施检查监督;
6.是否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对项目建设及规划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报建;
2.规划部门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和工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是否按规定足额收缴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是否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5.是否依照职权划分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6.是否审核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
7.是否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是否对概算(预算)总投资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责成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发改部门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工作。造价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时,对结算投资额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调整投资计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