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总投资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及技改项目;
(二)总投资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标准,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查、条块结合、各方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监督与效能监察并重,保证监督检查的落实并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