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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梅州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1)。

  第三条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广播电影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1和附件2),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预警信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梅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梅州市防御台风、暴雨、寒冷气象灾害实施办法》(梅市府〔20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略)

  2.梅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附件2:
  梅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表1  台风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台风白色

预警信号

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

台风黄色

预警信号

台风橙、红色

预警信号

农业、林业部门

动员、组织群众抢收成熟的农作物,对易倒的高杆作物进行防护。

组织群众突击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来不及抢收和未成熟的,采取措施进行防护。

   

加强对农作物进行防护。

 

渔业、海事部门

通知作业船舶及早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检查船舶的防护工作。

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

水利部门

组织对水利水电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落实防护措施。

加强对山塘、水库、堤围涵闸、排涝泵站进行巡查,进一步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加强对各山塘、水库、堤围涵闸、排涝泵站进行巡查,进一步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加强对山塘、水库、堤围巡查,排涝泵站派员值班,及时上报、处理水利工程险情,指导因水利工程出险受影响群众的疏散和转移。

军分区、

公安部门、

武警部队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抢险救灾突击队,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进入紧急备战状态,严阵以待,随时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实施抢险救援。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隐患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停止户外活动。

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

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全市学校停课,停止所有各种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

建设部门

组织对危房、厂房、校舍及在建工程的检查、采取防御措施。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风工作,停止户外作业。

城管部门

组织检查户外危险广告牌;负责道路两侧树木防风和加固。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或设立危险标志。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民政部门

准备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困难灾民吃、穿等生活救助。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公路、交通部门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质等。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卫生部门

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防制疫情工作。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旅游部门

了解台风动态,要求各旅游景点做好防风准备,并广播通知游客。

督促各旅游景点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

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协助当地政府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安监部门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期间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电信、供电供水部门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风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组织突击抢修队伍,随时出动抢修受破坏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新闻部门

及时报道最新台风信息。

及时报道最新台风信息和防范措施。

加密增播报道最新台风信息和防范措施。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有关的最新台风信息,及时了解台风动态;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

尽量减少外出,户外活动人员尽快回家;楼房居民应将阳台上容易坠落花盆、晒衣架等物品收好,并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

尽量不要外出,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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