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听证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听证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是否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和核对听证参加人的到会情况,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没有到会的,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