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有关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如实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听证会上,听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