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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事实争议和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六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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