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2009年市财政共安排1.635亿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安排1.02亿元,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安排900万元,鼓励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排200万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7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安排200万元,支持陶瓷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安排300万元,实施名牌战略安排12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200万元,设立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劳务输出补贴安排5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安排800万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排35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20万元,金融服务安排150万元,流通业发展安排60万元。(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办、市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企业。(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抓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不含盲人保健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归国留学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来梅创业在申办企业时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由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等单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