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梅州实际情况,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基准价格标准,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二、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职工单方最高贷款金额由现行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由30万元调至40万元。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门槛,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允许梅州城区和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主要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局)
三、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加大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力度。从现在开始,凡新购商品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可提供20万元以内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所贷住房公积金从个人工资中在规定年限内扣还。同时,调整住房补贴的额度,鼓励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从现在开始,凡新购商品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促进住房消费。(主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