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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务工人员又不能提供务工人员有效收入证明的,务工人员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政府当时执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和现役义务兵)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主动就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正当理由未就业的,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其收入:

  (1)年龄在18-45周岁(含45周岁)的,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农民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80%计算收入;

  ( 2)年龄女性46-55周岁、男性46-60周岁的,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收入,农民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40%计算收入。

  8.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残疾人未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又不主动就业的,其收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二)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以及转包费收入等,计入家庭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计入家庭收入。

  1.赡养费的计算。赡养费收入有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的,按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计算。无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的,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此法计算后相加之和计入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收入。其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数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赡养人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赡养能力。

  2.抚(扶)养费的计算。抚(扶)养费收入有抚(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的,按抚(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计算。无抚(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的,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其计算公式为:

  抚(扶)养费收入=抚(扶)养人年收入×25%

  实际支付的抚(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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