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当地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有关部门核实家庭收入的;
(七)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其申请时前6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的平均数计算月家庭收入。
第七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及核算办法: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其核算方法是: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计算。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连续6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取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的,按照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人员,仍有劳动能力的,其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无注册资金的)及其他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其收入难于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其生活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投资行为,其收入难于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其注册资金或投资金额计算其收入;
5.申请人本人户口在城镇、家庭其他成员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收入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扣除成本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