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梅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
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合理核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供应对象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200%划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保障和供应范围。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