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工作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要将各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的领导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并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