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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二)县(市、区)长、镇长(主任)为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副镇长(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副镇长(副主任)为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县(市、区)长、镇长(主任)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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